論亞里斯多德《範疇論》同義詞與派生詞之區別
- 陳斐婷
- 2024年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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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亞里斯多德於《範疇論》第一章區分同名詞、同義詞、派生詞,《範疇論》第二至四章區分「關乎主詞」與「在主詞之內」,而《範疇論》第五章之後區分實體與其他九個範疇。這三個部分看似沒有明顯的關聯性。這篇論文將提出一項詮釋架貫穿三者。我指出,《範疇論》第一章從同名詞著手討論,是為了導入同義詞與派生詞之區分。《範疇論》第二至四章「在主詞之內」與「關乎主詞」的四重劃分,其中關於「不在主詞之內」與「在主詞之內」的區分恰恰呼應了《範疇論》第一章關於同義詞與派生詞的區分。而《範疇論》第五章關於實體與種類種差的討論,以及《範疇論》第六至八章關於數量、關係、性質的討論,則進一步支持上述區分架構。最後我試著說明這項詮釋架構的意涵。亞里斯多德於《範疇論》第一章關於同義關係與派生關係的討論,提供了世間諸事物存有學上優先性:涉及同義關係的事物優先於涉及派生關係的事物。
關鍵詞
亞里斯多德、範疇、同義詞、派生詞、存有學上優先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