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傾向論與內在遮蓋者難題
- 蕭銘源
- 2019年3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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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史密斯(2003)建議,我們可以用傾向來理解其他可能性,並以此解消法蘭克福(1969)對其他可能性原則提出的挑戰,文獻上稱此進路為新傾向論。根據史密斯,在法蘭克福的案例中,行動者的其他可能性只是被干預者遮蓋,而不是被干預者消除。而這就顯示出,行動者仍舊保有其他可能性,法蘭克福的案例並不是其他可能性原則的反例。科恩與韓福德(2007)反對史密斯的論點,他們指出,在不承認內在遮蓋者的情況下,史密斯的新傾向論將無法解消某些法蘭克福式案例,對其他可能性原則的辯護並不全面,所以並不令人滿意。在這篇文章中,筆者將論證,科恩與韓福德對史密斯的批評並不完全成立,因為他們的批評預設了有爭議的傾向的條件句分析理論。
關鍵詞
其他可能性原則、法蘭克福式案例、新傾向論、內在遮蓋者、傾向 條件句分析